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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日期:2023-11-09 08:51:45  发布人:十全育人专题网  浏览量:0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高职专科二、三年级学生。

第二章  表彰类型及名称

第三条  综合先进个人分以下三项:

(一)三好学生;(二)优秀学生干部;(三)优秀毕业生。

第四条  单项先进个人设以下六项:

(一)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二)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三)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四)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五)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六)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一节  综合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第五条  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均以综合素质测评为基础。

第六条  三好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当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在本班前20%,其本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必须在80分及以上;各科学习成绩平均80分以上无补考,重修科目;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有益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四)坚持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当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在本班前30%,其本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必须在75分及以上;各科学习成绩平均75分以上;无补考,重修科目;

(三)当年度担任学生干部职务,热心社会工作,富有开拓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在自己负责的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自身模范作用好,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异者优先。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各科(含考试、考查科目)均无补考,且前2学年各科平均分在80分以上,前两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70分及以上;

(三)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课外学术科技等活动,并获得相关奖励;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且身心健康;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到西部、基层等条件艰苦的地方或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考虑;

(七)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强,参加各级团学组织并做出突出成绩的毕业生以及在文娱、体育、职业技能大赛等方面获奖的毕业生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节 单项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第九条  参评单项先进个人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必须在70分及以上。

第十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园文明规范》《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以及《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守则》中有关的规章制度,在校园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

(二)所在寝室获院系及以上文明寝室称号,且个人表现突出;

(三)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助学助残活动;

(四)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他救援抢险等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一条  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及以上:

(一)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通过国家一级,非外语专业学生外语通过国家四级及以上,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通过国家二级,外语专业学生外语通过国家六级及以上或本专业知识应用能力特别突出;

(二)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奖;

(三)获取了与专业(职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鉴定为优秀;

(四)在国家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

(五)在区(市)级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或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学生可以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六)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可以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体育比赛,并在院系及以上的体育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或运动队队员;

(二)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表现突出者。

(三)本学年度体育平均成绩为80分及以上。

第十三条  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参加各种文艺活动或在学院艺术团中表现突出;

(二)具有文艺表演才能,在重大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贡献或在院级以上的文艺比赛中获奖。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册志愿者,参加过6次以上志愿服务活动且表现突出的;

(二)在国际交流,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中、社区建设、城市环境卫生建设等方面的青年志愿者中,表现突出;

(三)在道德诚信建设或助学助残等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十五条  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百折不挠、开拓进取的精神;

(二)勤奋好学、积极向上、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寒暑假劳动教育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

第四章  评选比例

第十六条  各类先进评选数量或比例如下:

(一)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3%;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3%;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8%;

(四)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2%

(五)科学技术创新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2%

(六)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2%

(七)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2%

(八)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2%;

(九)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2%。

第五章  评选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每学年的评选工作均在每年十月中旬至十一月中旬进行。

第十八条  各系应高度重视并认真部署学生评优工作。每次评选前各班级应专门集中组织学习本办法,明确评选目的,评选程序,评选要求和各项评选条件。

第十九条  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均要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程序如下:

(一)参评学生或集体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进行初评,并把初评名单在班级内公布;

(三)班级公布后,报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无误,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无异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无异议后公示3日确定评选结果。

第二十条  综合先进个人三者不可兼评,但可兼评一项单项先进个人;单项先进个人可以兼评,但最多不超过两项。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被撤销者,取消参评资格;凡当学年度有补考、重修科目的个人,取消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评选推荐工作中,务必坚持标准和遵照规定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坚决杜绝评选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以充分发挥评优工作对加强学风建设的促进作用。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学生,享受学院一等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享受学院二等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被评为“单项先进个人”的学生,享受学院单项奖学金;并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载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被撤销者,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已被评为优秀者,则追回当年度的全部奖学金,并撤销评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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