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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3-11-29 09:54:16  发布人:十全育人专题网  浏览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1号)、重庆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由中央和重庆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数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及管理工作机构按照《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第二章相关规定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院(系)评定工作组、各班级评定小组。

第五条  各级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及其管理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实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并对该项资金进行管理。

(三)各二级院(系)评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组织与审核推荐工作。

(四)各班级评定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班学生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

(五)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六)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前提,品学兼优是主导。品学兼优量化标准:

(一)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态度认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3,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详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指南》中突出表现的相关标准),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2,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章  评定原则与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的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小组应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及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步名单并在所在班级向全体学生公告,同时向所在院(系)认定工作组推荐。

(三)各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在认真审核各班级评议小组推荐学生的条件后,在规定时间内等额评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候选学生;并在所在院(系)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院(系)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的学生建议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根据条件进行复查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审核后,在学院公告栏向全体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师生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七)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以上工作时间安排以重庆市教委文件要求为准,进行具体安排。

第五章  管理

第十条  学院在收到教育部拨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处分、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记录处分者,学院将予以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依据重庆市教委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国家助学金获奖资格,并追缴违规资助资金等处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评议推荐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或评定工作中有严重失误;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四)对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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