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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日期:2023-11-29 10:03:36  发布人:十全育人专题网  浏览量:0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高职专科二、三年级学生。

第三条  学院奖学金的评选依据为学生学年度综合考评成绩,综合考评成绩前30%可申请此项奖学金。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三)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言行举止文明;

(四)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各科成绩均在70分以上;

(五)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及科技创新等有意义的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六)坚持体育锻炼,有良好的身体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并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五条  凡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被撤销者或有补考、重修科目的,所在学年度无评选资格。

第六条  学院奖学金每人1000元/学年,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的10%评选。

第七条  学院奖学金评选时间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时间保持一致。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重复参评学院奖学金。

第八条  评奖程序: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由学生申请,依据学生考评成绩,形成学院奖学金的初评名单,经辅导员在全班公布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学院奖学金推荐审批表》,由各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公示3日无异议后确定评选结果。

第九条  学院在每年年底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学金。

第十条  其他类型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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