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由学生处归口管理,下设学生资助管理科,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勤工助学基地建设管理、积极寻求和接洽校外勤工助学来源。
第六条 资助管理科是在学校领导下,由学生处直接管理,负责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和提供相应服务的专门机构。学生和学生团体应在中心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科的职责是:
(一)开拓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二)依据各系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条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检查指导学院和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条 学生所在系的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学生资助管理科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三)负责处理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职责是:
(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三)协助学生处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四章 勤工助学基金及管理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和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得到有效的资助,以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来源
(一)学校每年在学费总额中设立专项经费;
(二)社会资助及勤工助学基金增值;
(三)其它渠道。
第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用途
(一)支付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二)投资经营性项目,盈利作为基金增值;
(三)支付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必须添置的设备和改善劳动条件等其他费用;
(四)对勤工助学活动表现突出的学生,可适当提高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为他用。如需投资经营性项目,必须经学校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参照同类人员同等工作量的劳动报酬。学校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助学酬金的标准可适当提高,以充分体现资助原则。
第五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各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需明确岗位的名称、岗位的需求人数、每月的工作时间、计酬的标准,固定岗位要计算全年的勤工助学经费,临时岗位要计算该次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七条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科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后同意设岗。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管理科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合川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合川区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科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勤工助学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结束前第三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下一学年需要设立的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并核定工种的用工计划(包括人数、时间等)、计酬标准和经费额度等,填写《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申报表》,报学生处、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安排。固定岗位每学年申报一次。各单位在有勤工助学临时性岗位需求时,在用工前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临时性岗位申请表》,报学生处审核、学院领导同意后推荐安排,用工单位选拔录用。对于未预先报学生处擅自聘用学生的单位,用工报酬由单位自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校各类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品德良好,生活简朴,无抽烟、酗酒等不良行为,身体健康;
(三)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用工单位交办的工作;
(五)有特长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或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凡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需填写《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应聘申请表》,经辅导员、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由学生资助管理科组织考核、培训,合格后推荐至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用工部门应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校内用工部门每月5日前填写《勤工助学报酬发放表》,连同《出勤表》一并送交学生资助管理科办理财务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科每学年末组织评比表彰“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勤工助学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有关协议和各项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终止或阶段停止履行协议。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我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科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填写《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上岗登记表》,审核备案后发《勤工助学上岗证》。学生参加具体勤工助学活动时必须持《上岗证》和《学生证》方可上岗。一岗一证,退岗时由学生本人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学生无证或擅自伪造或变造《上岗证》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一经查处,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学生资助管理科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学生资助管理科核准,不按要求工作或在工作验收中不合格者,用人单位有权辞退并向学生资助管理科要求换人。
第三十五条 勤工助学金要用于学生个人必要的生活和学习支出。不许铺张浪费,否则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护学生的正当利益。当学生的自身利益在用工期间遭受损害应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科汇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科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科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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